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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机高坠致3死 多人移交司法处理 晋城11·4较大事故调查公布
发布时间:2021-09-29        浏览次数:276        返回列表

太原讯 9月29日,本报从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获悉,曾引发社会较大关注的晋城市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晋城煤炭事业部宏圣北小区11·4施工升降机高处坠落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已于近日公布。

据悉,2020年11月4日12时44分许,晋城市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晋城煤炭事业部宏圣北小区2#楼新建住宅楼项目工地,发生了一起施工升降机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28.08万元。

事故的建设单位为山西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军旗。项目负责人张庆丰、梁志鹏。

事故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邱光林。

项目经理王海云(国家一级建造师,证书编号:晋114111104444),项目执行经理屈晋芳(二级建造师,实际现场管理经理)。

事故工程监理单位为山西德宇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李峥。

劳务分包单位为四川中富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尹崇路。

专业分包单位为晋城市方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国栋。

设备产权单位为晋城市瑞圣达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文峰。

设备检测单位为山东百强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针爱喜。

2020年11月4日上午11点30分许,2号楼西侧吊笼施工升降机司机张爱梅将施工升降机停靠在地面后下班休息,升降机处于待机状态。中午12点39分,方舟公司欧阳三坦、欧阳洋洋和张立智3人进入施工现场,12点41分许,3人进入施工升降机西侧吊笼,自行操作施工升降机前往楼顶进行防水作业。12点44分许,施工升降机运行至24层以上,越过最高一道附着约1米时,第7、8节(从上往下数)标准节连接螺栓失效,西侧吊笼连同上端7节标准节一起向西倾覆,从距地面约70米高处坠落至地面炉渣堆上,造成欧阳三坦、欧阳洋洋和张立智3人死亡。事故迟报近8小时。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第7、8标准节间东侧两条螺栓的螺母缺失,螺栓连接失效,施工升降机西侧吊笼从地面上升越过最高一道附着约1米时,第8节以上自由端部分无法克服来自西侧吊笼的倾覆力矩,发生断裂性倾覆。

调查组认定:晋城市宏圣北小区新建2#楼“11·4”施工升降机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组给出的处理建议:

(一)有关企业

1.瑞圣达公司。作为施工升降机租赁公司和安装单位,违规将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未评估、没有安全技术档案的施工升降机租赁给中富公司;伪造《建筑起重机安装告知资料》中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情况》、晋塔公司副总工刘晋亮签字、晋塔公司公章等签订《安装合同》《安全协议》办理安装告知表和使用登记表;冒用晋塔公司起重设备安装资质证书,派遣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进行违规安装、维护和保养。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人民币柒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宏圣公司。该公司将使用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的业务违规分包给中富公司;未认真审核事故升降机相关资料造假的问题;未组织相关单位对施工升降机进行验收;未按规定履行事故升降机租赁、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的职责;备案项目负责人与实际项目负责人不符,且配备不具备资格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未督促方舟公司、中富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拒不执行监理部门下达的事故施工升降机停止使用指令;发生事故后未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人民币壹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中富公司。劳务分包公司(2#楼施工升降机使用单位)违法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租赁、使用不符合规定(限制使用)的施工升降机;未按规定履行设备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职责;安排未取得施工升降机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人员上岗作业。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人民币壹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方舟公司。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对欧阳三坦、欧阳洋洋、张立智(事故中3人均死亡)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和日常用工管理;未与中富公司签订交叉作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防水施工人员违规操作施工升降机。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人民币柒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德宇公司。未认真审核事故升降机相关资料造假的问题;未按规定严格履行事故升降机租赁、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的监理职责;针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事故施工升降机的问题未能有效制止,未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议由山西省住建厅报请住建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人民币壹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铭基公司。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管理不严格;对事故升降机使用登记资料审核流于形式、隐患整改不彻底。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人民币柒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百强公司。作为事故升降机检测检验单位,违法安排无检测检验资质人员孙相国对事故施工升降机进行检测检验;违法编制、出具虚假施工升降机检测检验报告报告。建议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起重机械检测机构资质;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人民币壹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有关人员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人员(5人)

(1)郑文峰,瑞圣达公司法人,伪造、出具虚假合格证明文件、特种设备备案证明,提供超期服役的设备用于生产,未取得安装资质违规安装设备,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孙相国,百强公司业务员,无检验资格开展检测工作,伪造事故升降机《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报告》中检验员、审核员、批准人签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赵保江,中富公司宏圣北区负责人,未取得建筑劳务资质,违法承揽工程;违法承包该项目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升降机,安排未取得施工升降机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人员上岗作业,未履行设备维护保养安全职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屈晋芳,宏圣北小区项目部实际负责人,未审核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装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情况;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完成后未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对施工人员私自操作施工升降机的行为管控不力。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申晋芳,宏圣北区项目部安全负责人,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审核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和安装人员资质、专项施工方案;未发现和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隐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行政处罚人员(6人):

(1)针爱喜,山东百强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王国栋,方舟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3)王海云,建议由省住建厅给予其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4)李峥,德宇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5)程晋霞,宏圣北小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议由省住建厅给予其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6)苏素青,宏圣北小区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议由山西省住建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另有20人被追责问责。

(《中国基建报》王坤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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